各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4〕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规定,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受聘教师岗位,任教时间满一年(截止2024年7月31日)的正式在编在岗教学人员,并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提供2个学期的课表)。
二、认定学科
申请人应明确申请的任教学科,其申请的任教学科(课程),应与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科(课程)相一致。任教学科(课程)的名称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门类分类为准,一般可按照二级学科名称申请(申请人报名的时候,学科分类点开前面有个+,直到加号点不开,变成一个“-”的时候就是二级学科了)。没有二级学科名称的可按照一级学科申请,难以对应学科名称的,可在网报系统上选择相近学科申请,具体可参考《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任教学科对照表》(见附件)。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能力测试课程须与申请人申报的任教学科相一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和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辅导员能力测试由学工部统一组织,其他人员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浙江省高校教师教育理论上机考试合格证书。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
3.申请人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认定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专业)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在学校指定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申请人体检表使用《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版),该表每项都需医生签名及检查结论。
申请人在体检时,经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之前已申请未通过的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申报时间为4月8日至20日。申请人在此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下方“教师资格认定”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报名系统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成实名核验,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并按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申请信息、提交认定申请。
考试形式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认定所在地选择“任教高等学校所在地”,具体操作详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见附件)。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4月21日—4月25日工作日的8:30-16:30。请各学院(部)的办公室主任(人事秘书)到人事处现场确认。
五、有关其他事项
(一)4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等工作,签署单位意见,将申请材料(相关证件复印件需盖公章)报送人事处。
(二)各单位专业评议组成员可沿用去年下半年人员,专业评议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指定其中1人为组长。
(三)无犯罪记录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8291038)可由个人进行查询提供给二级单位。
(四)确保“个人承诺书”的内容、签名及日期,工整、清晰。
(五)申报材料清单: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系统打印);2.身份证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须正、反面影印在同一页);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5.《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单位组织填写,书记签字,党组织盖章);7.《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表》; 8.《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汇总表》;9.《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10.小两寸白底证件照一张用于证书制作(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学院);11.《浙江省2023年下半年受委托高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汇总表》(含电子);12.两个学期课表。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以免予提交第4项和第5项,但须提供相应的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原复印件,或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定文件复印件。
六、高校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
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办需递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照片贴好(所填信息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一致,补换发申请表只填写申请人签名及以上内容) ;
(2)《高校补办证书汇总表》纸质电子各一份;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5)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6)证书损毁,申请换发者,还需提交原教师资格证。
各单位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审核指南》(见附件)审核材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各环节工作,材料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不能通过本次认定。
联系人:祝霞,联系电话:85070152,电子材料钉钉发送。
人事处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