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开支的原则,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填写出差审批单,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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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等级及
标准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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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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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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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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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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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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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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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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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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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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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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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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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和正高职称及
其相当职务、职称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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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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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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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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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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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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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副教授及
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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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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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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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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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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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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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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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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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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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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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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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二等舱位、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同等级报销。
(三)出差人员(含表列第三、四类人员)乘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事先须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所在单位、部门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带队实习教师原则上与实习学生住在一起,住宿标准按相应职务、职称规定。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1)。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以及参加市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当天返还除外),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如参加需缴纳会务(议)费或培训费的会议或培训,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严格审批。会议费用报销每天不得超过400元,超过部分由参加会议人员自费支付,且不得再发给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5天以内(含5天)培训费用报销每天不得超过400元(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5天以上的培训费用报销每天不得超过300元(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动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相关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属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附表2 : 浙江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附表3: 浙江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培训)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