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更好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与聘任体系,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以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为导向。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实施以岗位聘用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用,按需设岗,按岗评聘。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制定评聘条件,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建设一支适应创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以质量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实行同行评价、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完善评聘制度与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评聘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方向(下称思政)、实验技术、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管理方向(下称教育管理)、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技术、出版技术、会计、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六条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岗位的侧重分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个类型。
教学科研并重型是教师队伍的主体,从事一线教学及科研工作,教学工作量处于全校教师平均水平;教学为主型主要是指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研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艺术创作和文化建设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与工作岗位要求一致。
(一)教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申报高校教师职务系列。非高校教师职务系列的教师应先转评到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转评一年后须在项目、论著或获奖等其中一方面取得新的业绩成果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干部(特指现职副处级及以上、既在管理岗位工作又在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
(三)管理岗位上的管理人员,按高教管理系列申报,可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管理人员,不再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教师岗位转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申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
第八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由学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核定。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治学态度严谨,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遵守法律法规、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正常承担岗位工作,近3年教学业绩考核或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二)学历学位条件。申报人员的学历和学位应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高校教师、专业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艺术、外语、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应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4门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研究生主干课程合格成绩。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艺术、外语、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
3.申报高校教师、思政教师、专业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三)任职年限条件。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后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其他人员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到校后承担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要求的相应工作,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其他人员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具有博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出国(境)访学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学习(或学术工作)经历(不含除大学英语等外语类以外的公共基础课、中国古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古典文献学等教师),自2016年起,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应有连续1年及以上的境外学习(或学术工作)经历。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学习(或学术工作)经历或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企事业(或政府部门)实践经历(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十条 岗位培训、外语、计算机能力等方面达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一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申报教授应独立指导研究生或担任班主任、本科生导师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申报副教授应担任本科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或协助指导研究生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申报讲师应担任班主任、辅导员1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或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1年及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要求指导过各类学生科技竞赛或科技创新项目;体育教师要求带过训练队或指导过群体运动项目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社科教师要求担任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带队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二条 落实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重视助讲经历的考核。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第一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要有一学期以上助课(助教)经历。研究系列不作要求。对青年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须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具体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浙科院教〔2013〕3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条件见附件1-11。
第十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点考核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工作业绩。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成果运用证明,未达到结题要求的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须提供课题研究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未经批准的到期未完成项目不得作为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用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各项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归属单位必须为浙江科技学院且必须为第一单位(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申报不受此条限制)。提交的业绩成果的统计仅限于任现职以来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
(一)学术论文必须为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一篇论文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国内刊物的通讯作者论文不作统计。
(二)业绩条件中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未注明排名的均须为第一完成人。
(三)所有学术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发表、出版。论文不含综述类文章及会议论文,且应在学术期刊的正刊上发表,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或论文集等形式的出版物。国内一级出版社以第一作者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1部可对应为国内一级期刊论文1篇。参编(排名前2)国家规划教材、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教材1部可对应为国内核心刊物论文1篇。
(四)对于一些虽未公开发表或在国际会议上提交的被EI、CPCI—S(ISTP)、CPCI—SSH(ISSHP)收录的论文,但经过9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严格评审确认为高水平专业研究成果的,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
(五)对浙江科技学院为非第一单位的成果(含项目、论文和获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引进的教职工,进校前发表的论文(或立项的项目、取得的成果)或进校前已投稿,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
2.由对方资助的公派或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科研合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3.经学校同意,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署浙江科技学院为作者单位的论文(或立项的项目、取得的成果)。
4.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二单位,但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申报且到校经费占项目经费1/3及以上的项目。
(六)刊物和出版社级别的认定
1.一级刊物(含人文社科权威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制订的最新版《国内学术期刊名录》中的“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核心刊物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SCD)(适用于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出版社参照最新版《浙江大学国内一级出版社名录》;体育类刊物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学科”公共体育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附件2)。如未被最新版收录,以发表时间的当年版为准。
2.重要索引是指SCI、SSCI、A&HCI、EI、CSSCI。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公布的最新JCR分区表为准。TOP期刊参照浙江大学最新公布的TOP表收录期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以发表时间的当年版为准。
3.《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2000字以上)视同一级期刊论文。
(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项目、研究成果和获奖视同于相应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和获奖,其级别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调整:
(一)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支教、经单位选派挂职锻炼期间,其教学工作量按规定减免。
(二)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三)“双肩挑”干部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未获通过的教师,再次申报时,在项目、论著或获奖等其中一方面应有一项新的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对前两年已连续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获通过的教师,须停一年方可再次申报。申报者进入学校评聘委员会会议即视为参加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破格申报规定
第二十条 如申报人员未完全达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任职年限条件,但符合本章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可破格申报。学历和学位破格仅限于低于学校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一个层次,且不能低于本科学历。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并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或年度考核至少应有2次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2项;或主持973计划课题、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项目等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
(二)发表TOP收录、SCI一区收录、SSCI或A&HCI收录、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等高水平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排名第一)。
第二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1项。
(二)发表TOP收录、SCI一区收录、SSCI或A&HCI收录、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等高水平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3)。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取得特别成绩的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人才,经学校认定,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须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但下列情况不得破格申报:
(一)未达到除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以外的基本条件或规定的业务能力条件。
(二)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也不允许越级破格申报。
第六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加大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力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从国(境)外引进的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已具有国(境)外工作经历,未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自引进年度起,3年内可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核。
第七章 评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学科组评议、学校评聘委员会评聘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递交有关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申请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
(二)单位推荐。
1.各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组,成员一般由院长(主任)、党总支(直支)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以及有关学科教师代表组成(7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成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
2.所在单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单位推荐的参考依据。
3.推荐组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实绩、业绩条件等情况进行评议推荐,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由推荐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将推荐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单位。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
1.提交同行专家的评议材料一般包括代表性论著2篇(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综合考核表》。代表性论著应是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并为第一作者。转评以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代表性论著必须有1篇(部)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
2.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行匿名鉴定。学校分别聘请3名和2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评议结果分完全达到、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四个等级。
3.同行专家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五)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审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
1.学校组建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组)。学科组成员必须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教授职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学科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对其是否达到评聘要求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
2.学科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评议须有学科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结果方为有效。学科组组长签署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人事处。
3.对跨学院(学科)申报相应学科评议组的申请人员,实行学科评议组受理制度。申请人员根据本人实际从事专业情况,提交跨学院申报学科评议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相应学科评议组所在学院审查,提出受理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七)学校评聘委员会评审。
学校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委会分别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核评议,根据公布的岗位数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选。
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结果方为有效。
(八)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聘前公示。
(九)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进人员,来校后直接聘任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从境外著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引进,且在原单位已聘固定或永久性职位。
(二)从国内“985”“211”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引进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规范,在原单位已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其他经学校认可直接聘任的情况。
上述以外的其他引进的,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统一评聘。
第二十九条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规定。有出现教学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伪造学历(学位)、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腐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在规定任职年限的基础上推迟受理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推迟受理的情况及推迟年限规定如下:
(一)申报人员存在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推迟相应的申报年限。
(二)申报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学校推迟2年受理申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学校推迟5年受理申报。
(三)申报人员存在业绩、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推迟5年受理申报。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转至非教师岗位。
(四)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学位等行为,学校将废除之前所有评审结论,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转至非教师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业绩条件适用高校教师、科学研究、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方向、实验技术、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管理方向、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系列的专业技术评聘。未列入的其他系列申报条件参照相应评聘条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申诉、调解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适用的《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科院政〔2006〕45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浙科院人〔2009〕10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同类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科技学院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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